第一条 学院依据《武汉工程大学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申请资格、评定条件、评审程序与学校规定相一致。
第三条 申请对象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应在班级前十名。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奖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学院依据每年学校划拨的总额,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院在统筹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其他类别奖学金评定时,在综合测评排名具备资格的前提下,遵从成绩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三类奖学金之间不能兼获。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试行,学院授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