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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6-03-30点击率:

第一条 学院依据《武汉工程大学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工程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设立奖(助)学金单位意愿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学院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社会奖(助)学金每年的设立标准和名额由设立单位确定。

第四条 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与学校规定的申请社会奖学金、申请社会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致。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特别贫困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优先。

第五条 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如对申请对象在学业成绩等方面有具体要求的,学院尊重设立奖(助)学金单位的意愿。

第六条 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为: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初审推荐;学院评审并在校内公示;获奖(助)名单送设立单位审定;学院按学校财务规定为获奖(助)学生办理发放手续。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类之间不能兼获;不同社会奖学金之间不能兼获。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具体事宜,由学院与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试行,学院授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