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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6-03-30点击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人才,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1】16号),结合学院毕业生教育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的4月-5月进行。全日制在籍在册普招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处分,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2.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有集体荣誉感;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在校期间全部课程学习无重修记录;每门考试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或总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总平均成绩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5.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两次及以上被评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或一次及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称号;

(2)两次及以上获学校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或一次及以上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一次及以上被评为“武汉工程大学优秀青年”。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1)在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学术科技类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3)获省级及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4)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舍身为公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表彰;

(5)CET-6考试成绩合格(成绩425分以上)或CET-4考试成绩优秀(成绩603分以上)。

第四条  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学生自由申请、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小组组织评审并公示的程序进行。学生申请时需经班主任推荐,同时提供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  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领导、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毕业生辅导员、毕业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主要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审工作。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为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应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学院优秀毕业生名单。参加评审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评审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院每年评选表彰的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当年学院毕业生人数的5%以内。

第八条  对学院评审出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学院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已获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院不再重复表彰。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毕业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异议或申诉。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24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自2016年4月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